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1/2022-0001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商务联发〔202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21-2022-0002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落实“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稳增长,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纳统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户,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批发、零售企业首次纳统当年零售额增量在2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首次纳统当年营业额增量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发展
对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批零住餐商贸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扩大销售规模,对限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销售额(营业额)增速每季度均超过温州全市平均水平,且增速贡献率居市区前3位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三、推动住餐业提质扩容
对市区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在市内开展连锁经营,直营连锁门店10家以上,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5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支持瓯菜餐饮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企业组建大型餐饮住宿集团,对我市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住餐一体化经营集团,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
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加大促消费宣传推广,提升温州商业区域影响力。对承办市、区政府主办的各类综合性促消费活动,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区限上商贸企业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每年按照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择优支持10场,按其实际投入宣传费、场租费、搭建费的3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15万元。支持消费宣传推广,鼓励省、市行业协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消费评选推广活动的,每年组织2个以上,按其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
五、支持会展业做专做强
进一步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对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在市区举办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2.5万平方米、3.5万平方米的,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支持以展促销,对参加由省商务厅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推进乡村商贸发展
为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争先创优树品牌
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全国示范智慧商圈的运营主体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省级高品质步行街、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温州市商务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9日
附 则
1.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本政策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位。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为鼓励培育消费发展,本政策的个体户奖补项目均不受总量控制。年度投入类数据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首次纳统是指2021年度入统及2022年月度入统。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奖补项目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奖补项目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的奖补项目为准。
3.本政策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鼓励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补助力度不低于本政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