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1/2022-00010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商务〔2022〕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21-2022-0001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商务局
2022年2月9日
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优化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结构,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我市外贸发展的积极作用,推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商办贸字〔2013〕150号)和广交会浙江省交易团有关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创新扶优、统筹协调的发展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一、展位分配类型
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分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两类。品牌展位的数量、位置由商务部及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温州分团鼓励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品牌展位。一般性展位总数、各展区类别数量由省交易团核定,展位位置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企业一般性展位预分配数量由温州分团统筹安排,本办法里的展位分配是指对一般性展位的分配。
二、展位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年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型150万美元,非流通型(生产型)75万美元。
(三)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等。
三、展位分配原则
(一)展位分配对象
市商务局是广交会温州企业参展组织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综合平衡、推荐、分配等工作。温州分团展位面向温州市注册登记的生产型和贸易型两大类独立法人企业进行分配,每家企业展位安排仅适用一种类型。
(二)展位基数标准
以上年度出口规模为基础,兼顾企业历史展位基数,对申请企业的展位数量实行总体控制与综合平衡。市本级企业、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展位基数基本参照历史展位基数确定,市本级企业由市商务局负责分配,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企业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市商务局视情对出口增长或下降较大的市本级企业或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奖赏或扣罚展位基数(春交会参考上年度1-10月出口数据、秋交会参考上年度出口数据)。
(三)展位数量安排
生产型企业主营产品类型原则上安排单一类别展区,展位安排数量上限为4个。贸易型企业展区数量安排不设上限,但单一类别展区展位数量不超过8个。对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国家名牌产品或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或具有历史特殊原因的,生产型企业展位数量上限可放宽至6个、贸易型企业单一类别展区展位数量上限可放宽至12个。
(四)展位优先扶持条件
1.春季广交会优先扶持上年度出口增幅大的外贸企业,秋季广交会依据上年度出口规模,优先扶持本年度上半年出口增幅大的企业。
2.优先扶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及配合参加省、市组织的境内外展览会的企业。
3.优先扶持外贸品牌出口企业,突出出口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
4.优先扶持高新技术、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5.优先扶持有前景、产品新颖、出口增幅大的小微企业,并加大扶持力度。
6.优先扶持创新创优外贸企业,突出新产品开发及有创新、亮点的企业。
7.优先扶持贸易回归企业和内贸转外贸企业。
8.优先扶持遵守大会和省交易团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知识产权、贸易纠纷、统计分析、绩效评估等工作的企业。
四、展位分配程序
(一)申请企业须完成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易捷通”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下载打印参展申请表,加盖公司印章后送交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资格初审;市本级申请企业送交市商务局资格初审。
(二)省交易团下达展位基数和展位结构数方案后,市商务局根据展位分配原则形成市本级企业、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展位基数和结构数方案。市商务局负责对市本级申请企业进行展位分配,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企业进行分配并将分配标准报市商务局备案。
(三)市商务局梳理市本级企业及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分配方案后,形成温州分团展位分配总体方案,报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议审核确定后,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审核确定的展位分配方案,通知辖区内的参展企业做好有关参展前期工作。
五、展位使用要求
(一)参展企业应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易捷通”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不得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展览期间空置展位以及其他有关违规行为。
(二)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易捷通”。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流通型企业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超过1个时,可在本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品牌展区企业和非流通企业禁止联营参展。
(四)参展展品必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须在展位申请的同时进行申报。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备查用。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六、禁止参展企业、展品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国家市监、海关、税务、外汇、环保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无处罚期限的,从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3.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4.因拒不服从大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被大会认为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并被大会、省交易团、温州分团通报批评,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务、海关、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5.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七、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
按照《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浙江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及我市有关广交会管理规定,市商务局对涉及违规使用展位及不配合开展有关工作的全市企业予以取消相关展位参展资格、扣减展位基数处理,扣减的展位数由市商务局统筹安排。
(一)对违反《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在广交会完成展位位置预置截止后取消展位的企业,取消相应展位下两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二)对不履行《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涉及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企业,取消相应展位下一届参展资格并扣减展位基数,同时扣减所在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的展位基数。
(三)对违反《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涉及展位使用违规的企业,取消相应展位下两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并扣减展位基数,扣减所在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的展位基数,涉及展位的展位负责人取消其广交会参展资格。
(四)展品质量及贸易纠纷列入广交会大会被投诉企业名单的,自下届广交会起连续十届受重点监控,在每届展前提供被投诉企业所在地市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该企业信用信息的核查结果,并在开展期间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五)对不配合温州分团调研问卷、成交统计、采访座谈等有关管理工作以及扶持展位使用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广交会展位分配扶持优惠,并列入展位管理黑名单,予以通报警告。
(六)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广交会展位分配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由温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0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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