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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21/2024-00033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商务〔2024〕1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21-2024-0002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7 10:01:06 来源:温州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核定新增(调整)加油站布点规划;核发、变更、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监督管理全市成品油市场运行及零售经营企业。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海经区):负责编制本辖区加油站布点规划,提出新增(调整)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申请;负责辖区内加油站选址实地踏勘、设置间距审核、组织综合竣工验收;负责当地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和注销初审和年检工作;负责审批辖区内加油站原地改建项目;监督管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运行及零售经营企业。

二、工作环节

(一)规划编制及调整

1.规划编制。由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城乡发展、土地利用、交通发展等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加油站建设相关标准要求,经实地踏勘后,提出保留、新建、迁建、改(扩)建等加油站布点规划意见,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公布实施,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上每5年公布一次。

2.规划调整。加油站布点规划实行中期动态调整管理,新建、迁建、原地扩建项目需要进行规划调整,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可行性分析,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划要求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公布实施;不通过的将理由和信息一并反馈业主单位。

规划实施周期内,除县域调整、城市扩张、拆迁等规划重大调整外,原则上不新增加油站布点。

(二)规划实施确认

加油站项目在新建、迁建、原地扩建开工建设前,需取得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1.申请流程。企业合法取得土地后,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实施确认所需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2.确认流程。规划实施确认由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照市级加油站布点规划,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尽快下达确认文件,明确加油站名称、地址、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

3.文件时限。规划确认文件原则上有效期2年;经营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可视情延期。

(三)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及注(撤)销

1.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加油站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验收,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向市商务局提交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材料(详见附件3)。对符合要求的,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变更及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详见附件4)。

3.租赁经营要求。涉及租赁经营的,承租经营企业应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含拥有2家及以上全资自营或绝对控股的加油站企业),未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承租经营企业需是加油站属地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三、规范要求

(一)符合规划及间距设置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全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以及《加油(气)站(点)规划布局(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等明确的加油站间距设置要求。未纳入规划或间距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扩建项目需在规划中明确体现。

(二)符合建设规范及安全运行要求。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在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标准的同时,需满足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其他要求

(一)加油船审批要求。加油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参照加油站审批流程,其中经营资格竞标由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二)综合功能站审批要求。综合功能站建设如涉及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其站点布点规划应与我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布点规划相一致,涉及加油站设施建设的参照本通知主要环节办理审批手续。

(三)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公告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文件,同时应报市商务局备案。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温委办发〔2019〕46号)要求,理顺部门职责,加强成品油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按时组织年度检查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杜绝经营安全事故发生。

(五)本文件自印发30日后开始实施,原《温州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加油(气)站(点)规划布局(点)原则和设置标准

2.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实施确认申请材料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申请材料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申请材料


温州市商务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1


      加油(气)站(点)规划布局(点)原则和设置标准


一、加油(气)站(点、船)布点原则

(一)城区加油(气)站。县级及其以上城市的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均不低于0.9公里。

(二)公路沿线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沿线配合服务区、停车区建设,原则上一区一对(2座)加油站(服务区平均间距应为50公里,停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距离宜为15-25公里);国、省道公路沿线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6对(12座);县、乡道公路沿线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5对(10座)。国、省、县、乡公路沿线加油站主体工程必须在建控区外建设。

(三)乡镇(村)加油(气)站(点)。年用油量1000吨以上的可设置1个加油站;车辆保有量200辆以上的可设置1个加油站。对边远的山区、农村及海岛陆地网点可适当放宽。

(四)水上加油点(船)。年销售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可设一个加油点,渔港区可适当放宽。

二、加油(气)站(点)建设规模

(一)单站规模:城市建成区不应建设一级站,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120立方米(柴油折半计算),单罐容量不应超过50立方米;高速公路及其附线上加油站规划应符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及进出口建设规划,不得另开出口建设;城区、省道新建加油站以二级站为主;县乡道以三级站为主。用地面积:市区站按国家标准执行(按昼夜加油的车次数分为四个档次:1200、1800、2500和3000平方米);其它地方一级站控制在4700平方米以内,二级站控制在3300平方米以内,三级站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

(二)单点规模:陆上加油点,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埋地柴油储罐容积在15立方米以上60立方米以下;岸基加油点,场地面积控制在12000平方米内,近海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内河(江)航道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并有相应油码头等其它接卸的配套设施;流动加油船(驳),在内港的载重吨位不低于100吨、在外海的海域载重吨位不低于200吨;陆上配送点,储油罐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配送车,并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附件2

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实施确认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原件(企业盖章有效)一份;

4.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原件一份;

5.《加油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三份;

6.新设立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一份(新建加油站项目);

7.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加油站项目);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加油站项目);

9.所在地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复印件一份(迁建加油站项目);

10.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原件一份(迁建加油站项目);

11.加油站(点)土地证复印件一份(原地扩建项目);

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原地扩建项目);

13.《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原地扩建项目);

14.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6.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7.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8.加油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原件一份(加油船项目);

19.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涉及外商投资企业)。



附件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申请材料


1.企业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加油站(点)竣工验收表原件一份;

3.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

4.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请示文件原件一份;

5.加油站建设竣工综合验收材料原件一份;

6.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批复文件原件一份;

7.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原件一份;

8.加油站(点、船)年审表档案原件一份;

9.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涉及增加土地的原地扩建项目);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涉及增加土地或建筑面积的原地扩建项目);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涉及增加土地或建筑面积的原地扩建项目,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涉及增加土地或建筑面积的原地扩建项目);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涉及增加土地或建筑面积的原地扩建项目);

15.城市建成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批复(备案)复印件一份;

16.《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由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8.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19.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新建、迁建、涉及增加土地或建筑面积的原地扩建项目);

20.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一份;

2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2.法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

23.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4.法人及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5.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项目);

2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项目);

2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迁建、原地扩建、旧船更新项目);

2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迁建、原地扩建、旧船更新项目);

29.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原地扩建项目);

30.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租赁经营项目);

31.加油站全貌及主要设施彩色照片原件一份;

32.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油船项目);

33.加油船需提供船舶吨位证、适航证、船舶检验证和排污相关证书一份(加油船项目);

34.《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一份(加油船项目)。


附件4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申请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

3.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变更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6.租赁经营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7.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名称变更、主体变更);

8.土地证或土地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

9.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主体变更);

10.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主体变更);

11.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主体变更);

12.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3.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复印件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4.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5.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需提供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6.所在地政府或地名办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企业地址变更);

1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企业主体变更、经营资格注销);

18.企业注销申请文件原件一份(企业主体变更、经营资格注销);

19.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0.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1.变更后的企业主体持有的土地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主体变更);

2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4.原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主体变更);

25.原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6.若不能提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供法院强制拍卖或产权改制文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7.《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由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8.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29.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0.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1.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2.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3.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34.企业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注销);

35.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撤销申请原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撤销);

36.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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