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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002518487B/2026-1010534055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6-0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21-2026-0001
关于印发《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16 14:20:11 来源:温州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印发《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商务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3日

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管理及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遴选程序审核确定,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至我市,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用于支持我市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权责清晰、程序严谨、行为规范、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提出项目支持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遴选、督导、政策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指导商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信息公开公示、日常监管、审计和验收工作;按要求做好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上报资金使用报告;建立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及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九条 重点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具体如下:

(一)建设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首发平台。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

2.品牌首店。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高级、高能级的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3.首发活动。重点支持时尚服饰、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包括首次引入的国际赛事、文艺演出等首赛、首演活动。

4.设置首发专区。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

(二)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业态和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虚拟现实等技术在文化、旅游、健康、体育、商贸服务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文旅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2.打造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3.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支持培育“交通+服务”、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网络视听服务、入境消费、演出服务、体育赛事服务等新增长点,以及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

4.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购物集聚区。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联动开发周边产品。聚焦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本地特色IP等优质IP,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IP要立足本地特色,深耕中华文化,积极支持具有国际视野、中华风格、地域特色的原创IP。

2.联动打造综合性消费场景。促进优质消费资源与国潮、动漫、影视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加强合作,通过品牌授权、联合投资的方式,打造充分体现IP特色的多业态融合消费场景。

3.联动挖掘老字号资源。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4.联动发展“人工智能+消费”。联动人工智能领域的头部IP,推动建设“人工智能+消费”场景。

第十条 项目应直接面向消费者,可以带来可持续、可观的消费增量。项目应以市场化商业项目为主,免费的纯公益性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如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项目、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支持,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资金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支持一般性装修;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不支持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项目;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或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各类活动(含但不限于展会、节庆、论坛、促销活动等);不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等投入;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遴选

第十三条 项目由市商务局按项目遴选程序统一组织遴选,程序如下:

(一)根据遴选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资格初审,核查重大违法失信情况并实地勘验,经集体决策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上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根据各地推荐的项目建立储备项目库,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

(四)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对储备项目库内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决策,市商务局向项目申报主体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和资金执行情况,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项目遴选程序组织项目增补工作。从储备项目库中择优增补时,应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决策决定是否增补。

根据申报项目整体投资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同批入库项目执行统一的补助比例。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与申报内容相符合的业务,合法经营,管理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四)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税务、审计、巡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列入负面清单。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五)申报主体应为试点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建设和运营主体。

(六)申报主体须承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应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作出承诺。

第十六条 资产投资类项目是指投入结果能转化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详见下表:

支持方向

具体内容

建设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首发平台(中心、集聚区)

品牌首店(概念店、旗舰店)

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文化+、旅游+、康养+、体育+、农业+、宠物+、悦己+、夜间经济、时尚消费集聚区等多元融合场景建设

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房等旧场景改造

数字(AI)赋能(元宇宙) 、新零售、“交通+服务”、汽车后市场、旅居服务、入境消费、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房车露营、低空消费、外贸优品等新模式新业态打造

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 IP跨界联名

IP周边产品联动开发、IP联名消费场景

非遗场景、老字号新店、国潮新品新店

人工智能+消费

资产投资类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品牌首店项目投资不低于50万元;其他项目有效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二)申报项目不得刻意分拆、整合(特殊说明的除外)。

(三)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所用建设场所为租赁的,品牌首店项目租赁期应自项目建设开始后不少于2年;其他项目租赁期不少于5年。

(四)在建项目(指本办法发布时已开工但尚未建成的项目)有效投资额发生时间不得早于2025年10月1日;项目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五)项目建设地址须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

(六)申报项目内容包含相关活动的,相关活动须为项目带来消费增量,不得将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活动进行打包申报。

第十七条 资产投资类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承诺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

(三)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五)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六)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或相关佐证材料,非产权人出租需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七)资金筹集证明(包括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八)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IP授权证书、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九)申报项目内容包含相关活动的,需同步提供相关活动方案。

(十)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非资产投资类项目指演艺、赛事、活动等投入资金无法资产化的项目,详见下表:

支持方向

具体内容

建设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首发首秀首展

展会首发专区

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展演、赛事活动进多元化消费场景

非资产投资类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效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二)项目时间不得早于2026年1月1日;不得晚于2027年6月30日。

(三)项目地址须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九条 非资产投资类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承诺书。

(二)项目活动策划或建设方案。

(三)项目所用场所使用证明。

(四)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五)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六)资金筹集证明(包括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入的60%以上。

(七)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IP授权证书、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八)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品牌首店需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老字号”、新消费品牌在温州开设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将品牌传统门店升级为区域品牌旗舰首店、创新概念首店。首发首秀活动需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老字号”、新消费品牌在全国范围内的首次发布。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老字号、新消费品牌标准如下:

(一)国际知名品牌。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榜单》《全球餐饮品牌价值25强》;凯度发布的《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榜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3个(含)以上世界一线城市(伦敦、纽约、香港、北京、新加坡、上海、巴黎、迪拜、东京、悉尼、首尔、米兰、多伦多、法兰克福、芝加哥、雅加达、圣保罗、墨西哥城、孟买、马德里、华沙、广州、伊斯坦布尔、阿姆斯特丹、曼谷、洛杉矶、吉隆坡、卢森堡市、台北、深圳、布鲁塞尔、苏黎世、布宜诺斯艾利斯、墨尔本、旧金山、利雅得、圣地亚哥、杜塞尔多夫、斯德哥尔摩、华盛顿特区、维也纳、里斯本、慕尼黑、都柏林、休斯敦、柏林、约翰内斯堡、波士顿、新德里[根据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网络《世界城市名册》2024年排名])均有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二)国内知名品牌。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TOP100》《中国便利店TOP100》《中国超市TOP100》《中国时尚零售与时尚消费TOP100》;中国米其林餐厅榜单;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5个(含)以上的国内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石家庄、乌鲁木齐、兰州、西宁、西安、银川、郑州、济南、太原、合肥、长沙、武汉、南京、成都、贵阳、昆明、南宁、拉萨、杭州、南昌、广州、福州、台北、海口、香港、澳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三)老字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各省认定的省级老字号、各地级市认定的市级老字号。

(四)新消费品牌。在产品设计、营销模式、服务体验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具有高成长性和市场影响力;品牌创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近三年在线上或线下渠道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销售额增长率;品牌所属企业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门店数超过10家的新消费品牌、新锐品牌、国货潮品等。

第六章 资金支持标准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核定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外贸优品集聚区等具有公共属性的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品牌首店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温州首店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

第二十二条 非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核定支出(涉及的场地租赁成本、品牌授权经营费,场景搭建、展陈设备、软装布置等直接费用,不包含货款、税费等间接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同一个项目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需明确一个主要支持方向申报;同一个项目主体同时申请资产投资类项目和非资产投资类项目的,单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补助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预拨+阶段性拨付+清算”模式。对实力较强、信誉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及其申报的可靠项目,可预拨部分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预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计划的50%;阶段性拨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阶段性验收确认的核定投资额的5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实际应补助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需抄送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达至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跟踪,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督促及时整改。

(一)市商务局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督促指导,下发项目任务书,提高项目实施水平。

(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对辖区内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企业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实施;协调解决辖区内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顺利进行;及时向市商务局上报试点项目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七条 日常指导管理实施

(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问题突出的项目。

(二)活动类项目实施现场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活动期间需赴现场开展巡查,日常无需单独开展指导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指导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指导管理单位要及时向项目主体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主体,市商务局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项目实施、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入库的项目投资额变动在20%以上,须提供变动理由、变动后的建设方案,上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相关规定修改入库信息。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项目主体须书面上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相关规定进行退库处理。项目无法按要求竣工、存在违法或重大欺瞒行为、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退库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相关规定进行退库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变动确需调整资金分配方案的,由市商务局结合最新项目支持计划等,及时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抄送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和属地的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合同,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整理归档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文书材料,做到资料翔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三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类检查及项目绩效评价。对日常检查、绩效评价、验收复核以及各级审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要求,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及时参加阶段性验收或项目终验。

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终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建设台账(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开工表、现场照片、自验合格材料、工程造价结算报告、试运营报告、竣工报告等)。

(四)项目资金台账(项目支出明细表、合同、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项目资产台账(资产投资类项目提供,包括资产清单、实物资产照片、年末资产盘点表)。

(六)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佐证材料(终验提供)。

第三十六条 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及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验收通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申报要求。

(二)企业申请:项目主体根据验收通知及时组织自验,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验收申请等台账资料。

(三)资金审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阶段性验收台账材料后,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验收组织: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质询讨论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阶段性验收结论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阶段性验收结论需报市商务局。

(五)结果公示: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或公众订阅号公示验收结果。

(六)市商务局组织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复核。

第三十八条 对验收及复核结果为“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手续。对验收及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经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应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及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及市财政局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主体应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四)项目主体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配合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项目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假申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六)已批准入库项目终止项目建设及无法通过验收的项目,需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七)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相关商业秘密的,3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绩效管理

(一)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视情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运行监控、终期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三)项目主体要开展终期绩效自评,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梳理绩效完成情况,重点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收集整理财务、业务、管理等相关佐证材料,如实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形成自评报告。

(四)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内容包含:

1.进度评估:是否按节点推进,滞后项目需整改。

2.资金评估:确保专款专用,支出合理、规范。

3.效益评估:评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绩效评估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需定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对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存在失管失察风险、弄虚作假、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试点结束为止。

温商务联发〔2026〕5号财政联发关于印发《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