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002518487B/2025-1010393040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商务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ZJCC21-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温商务发〔2025〕12 号 | ||
关于印发《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
《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商务局
2025年8月28日
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376号)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商务厅相关要求,结合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遴选程序审核确定,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权责清晰、程序严谨、行为规范、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遴选标准等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评估、政策培训、信息公开公示等管理工作,以及引进第三方全流程绩效(监理咨询)管理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日常监督、审计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六条 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由市商务局按项目遴选程序统一组织遴选。公益性、基础性的项目,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遴选程序如下:
(一)根据遴选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资格初审,核查重大违法失信情况并实地勘验,经集体决策后将合格的项目材料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决策,市商务局向项目申报主体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八条 根据项目和资金执行情况,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项目遴选程序组织项目增补工作。从储备项目中择优增补时,应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决策决定是否增补。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参加遴选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支持内容相符合的业务,合法经营,管理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四)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乱纪案件;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没有严重违约行为;没有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没有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五)不存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形。
(六)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应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作出承诺。
(七)申报主体应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建设主体。
第十条 参加遴选的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总投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二)申报项目不得刻意分拆、整合(特殊说明的除外)。
(三)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所用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自项目建设开始后不少于5年。
(四)在建项目(指本办法发布时已开工但尚未建成的项目)开工时间不得早于2024年1月1日;项目需在2027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五)申报项目如已获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项目(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支持,不得重复申请。
(六)项目“四证一书一点位”不得与发展改革等部门的项目备案代码中任意一项相同。“四证一书”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点位是指项目建设所在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承诺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
(三)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五)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六)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非产权人出租需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七)资金筹集证明(包括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八)农产品批发市场地面硬化、道路平整,仓库建设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有)。
(九)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十一)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第五章 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常态化跟踪机制,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督促及时整改。
(一)市商务局制定试点项目日常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和要求;对项目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项目实施水平。
(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企业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实施;协调解决辖区内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顺利进行;及时向市商务局上报试点项目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
(三)第三方全流程绩效(监理咨询)管理机构受市商务局委托,配合市商务局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内容:
(一)进度监管:检查是否按节点推进,滞后项目需整改。
(二)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出合理、规范。
(三)绩效监管:评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实施:
(一)第三方全流程绩效(监理咨询)管理机构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项目巡查工作,并出具监管报告。
(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问题突出的项目。
(三)市商务局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试点项目的抽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问题突出的项目。
第十五条 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监督检查单位及时向项目主体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主体,市商务局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项目实施、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已批准入库的项目投资额变动在20%以上,须提供变动理由、变动后的建设方案,上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相关规定修改入库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无法按要求竣工、存在违法或重大欺瞒行为、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以及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项目主体须书面上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相关规定进行退库处理。
第十八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和属地的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合同,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整理归档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文书材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类检查及项目绩效评价。对日常检查、绩效评价、验收复核以及各级审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要求,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及时参加阶段性验收或项目终验。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终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建设台账(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开工表、现场照片、自验合格材料、工程造价结算报告、试运营报告、竣工报告等)。
(四)项目资金台账(项目支出明细表、合同、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项目资产台账(资产清单、实物资产照片、年末资产盘点表)。
(六)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佐证材料(终验提供)。
第二十二条 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及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验收程序:
(一)验收通知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申报要求。
(二)企业申请
项目主体根据验收通知及时组织自验,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验收申请等台账资料。
(三)资金审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阶段性验收台账材料后,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验收组织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质询讨论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阶段性验收结论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阶段性验收结论需报市商务局。
(五)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
项目主体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向市商务局申请终验验收,并提交终验台账资料。
(二)终验资金审计(阶段性拨付不需要)
市商务局收到终验台账材料后,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资金使用审计,并出具报告。
(三)验收组织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质询讨论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终验结论并出具终验报告,终验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四)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组织对验收通过的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验收结论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及复核结果为“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验收及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经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应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形成的项目资产,其性质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有;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形成的项目资产,其性质为项目主体自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属项目主体。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采购必须履行必要的采购手续,项目主体自有资产至少做到货比三家,以同牌同质价低的供应商为采购对象,并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
第二十九条 资产采购完成后,项目主体须组织入库验收,并分门别类建立完整的管理台账,贴专用标签,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切实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5年9月2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9月28日。
附件:1.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
绩效指标
2.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绩效目标
自评表
附件1
项目编号:
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
建设任务书
一、项目名称
二、实施期限
三、项目单位
四、总体目标
(包括投资规模、建设内容)
五、年度计划
(一)第一年(202X年):投资与建设计划
(二)第二年(202X年):投资与建设计划
(三)***
温州市商务局
年 月 日
抄送:相关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绩效目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目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1. | |
2. | |||
…… | |||
质量指标 | 1. | ||
2. | |||
……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1. | |
2. | |||
…… | |||
社会效益指标 | 1. | ||
2. | |||
…… | |||
生态效益指标 | 1. | ||
2. | |||
…… | |||
可持续发展指标 | 1. | ||
2. | |||
……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项目区域社会公众满意度 | ≥ % |
温州市商务局
年 月 日
抄送:相关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附件2
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资金 | 计划投资额 | 实际投资额 | 完成率 | 偏差原因分析 | |||
预算总金额 | |||||||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 | |||||||
企业自筹资金 | |||||||
年度总体目标 | 总体目标 | 目标完成情况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目标值 | 完成值 | 完成率 | 偏差原因分析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
质量指标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
社会效益指标 | |||||||
生态效益指标 | |||||||
可持续发展指标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
注1:根据项目任务书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填写;
注2:对于目标偏差超过20%的指标(包括未达标和超标),逐条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