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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16 14:23:2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2025年12月,我市入选首批全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获得约3亿元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为规范我市试点项目管理和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推动温州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我局联合市财政局编制了《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十章四十二条,围绕消费三新试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中央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构建了“职责清晰、方向明确、流程规范、监管有力”的管理制度体系,核心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明确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确立项目管理“属地管理、权责清晰、注重绩效”和资金使用“专款专用、公正规范、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划分市县两级商务、财政部门的职责边界,明确市商务局牵头项目遴选、督导,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及绩效评价,属地部门承担项目初审、日常监管、现场验收等具体工作。

划定资金支持方向与负面清单:重点聚焦三大支持方向,一是建设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涵盖首发平台、品牌首店、首发活动、首发专区四大类;二是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包括支持业态和模式创新、打造服务消费集聚区、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和购物集聚区等;三是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包括联动开发周边产品、打造综合性消费场景、挖掘老字号资源、发展“人工智能+消费”等。同时明确资金不予支持的情形,杜绝资金挤占、挪用,确保资金投向精准。

规范项目遴选与申报要求:制定“属地初审—市级建库—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下达任务”的项目遴选程序,实行动态储备项目库管理。按项目类型分为资产投资类和非资产投资类,分别明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细化首店的认定标准,确保申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制定资金支持标准与拨付方式:资产投资类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给予最高30%补助,公共属性项目最高提至50%,单项目、单企业最高补助2000万元,品牌首店设定最高500万元补助上限,温州首店最高给予25%补助;非资产投资类项目按核定直接支出给予最高30%奖励,单项目最高200万元、单企业最高500万元。资金拨付实行“预拨+阶段性拨付+清算”模式,预拨和阶段性拨付额度均不超过50%,验收后多退少补,强化资金使用全流程管控。

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与验收:明确市、县两级部门项目跟踪督导职责,要求属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活动类项目实施现场巡查。建立项目投资额变动审批、主动退库、强制退库等管理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主体采取暂停实施、追回资金等措施。制定“企业自验—资金审计—联合验收—结果公示-市级复合”的验收程序,明确验收材料、依据和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及资金追回要求。

健全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监督,对虚假申报、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追责。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运行监控、终期绩效评价,项目主体需完成终验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资金支持资格。

三、关键词解释

(一)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符合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遴选程序审核确定,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指中央下拨至我市,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用于支持我市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注意事项

项目如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项目、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支持,不得重复申请。

资金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支持一般性装修;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不支持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项目;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或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各类活动(含但不限于展会、节庆、论坛、促销活动等);不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等投入;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

资产投资类项目:品牌首店项目投资不低于50万元;其他项目有效投入不低于200万元。项目所用建设场所为租赁的,品牌首店项目租赁期应自项目建设开始后不少于2年;其他项目租赁期不少于5年。在建项目(指本办法发布时已开工但尚未建成的项目)有效投资额发生时间不得早于2025年10月1日;项目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非资产投资类项目:有效投入不低于50万元;项目时间不得早于2026年1月1日;不得晚于2027年6月30日。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试点城市建设结束为止。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 解读人:陈雪凡0577-88802627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