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备注
1
330221064000
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或未按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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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0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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