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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信息:柬埔寨
时间:2008-04-30 11:35:14来源:温州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位于东南亚中南半岛南部,北界老挝,西北部与泰国为邻,东和东南部与越南接壤,西南濒泰国湾。海岸线长460公里。中部和南部是平原,东部、北部和西部被山地、高原环绕,大部分地区被森林覆盖。沿海多岛屿,属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9―30℃,5―10月为雨季,11月―次年4月为旱季,受地形和季风影响,各地降水量差异较大,象山南端可达5400毫米,金边以东约1000毫米。
    柬埔寨目前人口约1230万人,其中农村人口占84.3%,城市人口为15.7%。有20多个民族,其中高棉族占人口的80%,还有占族、普农族、老族、泰族和斯丁族等少数民族。高棉语为通用语言,与英语、法语均为官方语言。国教为佛教,全国80%以上的人信奉佛教,占族多信奉伊斯兰教,少数城市居民信奉天主教。
    1996年以后依托制衣工业的蓬勃发展,经济方面略有起色,1998年以后政治较为安定,近年都有5%以上的经济增长。矿藏主要有金、磷酸盐、宝石和石油,还有少量铁、煤、铅、锰、石灰石、银、钨、铜、锌、锡。林业、渔业、畜牧业资源丰富。木材种类多达200余种,总积蓄量约为11.36亿立方米。盛产贵重的柚木、铁木、紫檀等热带林木,并有多种竹类。渔业也比较资源丰富,洞里萨湖是东南亚最大的天然淡水渔场。实行低工资制。政府普通公务员、军警平均月工资20-40美元,外资工厂工人月工资35-40美元。物价平稳,市场消费价格指数为118.13%。货币:瑞尔。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主要内容
    1994年8月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为外商投资提供一系列优惠条件和必要的法律保障。
    1、投资申请程序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柬埔寨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该理事会自收到材料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必须在45天内作出决定。
    2、投资保障
    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外国投资者外,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各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有化政策。对已获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进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国家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王国政府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汇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债务。以上清算包括:支付产品进口及将贷款连本带利一起汇往国外;支付各种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转移利润;将投资资本汇到国外。
    3、投资鼓励
    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全部或部分免关税及其他税务。鼓励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对纯营利适用优惠税率(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查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措施,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5年,其亏损额则准许以盈利冲减。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税。
    ――分配投资盈利,无论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手段、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于下列投资项目者,均百分之百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占产品80%以上供出口的投资项目和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以上两类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期限必须始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旅游工业,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家用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生产(上述四类投资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企业职员和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工人以及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权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
    被允许正式解散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境内使用。如其被免税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一、柬投资环境中的主要优势在于:
    1、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经济活动高度自由化。2003年某国际组织对170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自由度进行排名,柬埔寨排第35位,与日本同一名次,远高于周边国家;      
    2、美、欧、日等28个国家给予柬普惠制待遇(GSP);对于自柬进口纺织服装产品,美国给予较宽松的配额和减免增收进口关税、欧盟不设限、加拿大给予免征进口关税等优惠措施,吸引了以中国(含港、澳、台)为首的纺织服装出口受限国家和地区来柬投资。在柬的200余家纺织服装企业中,80%以上来自中国(含港、澳、台);
    二、柬有关投资政策规定
    柬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其吸收外资的法规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中,主要有:
    (一)投资保障
    1、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除柬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只允许柬籍公民和法人购买)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实现国民待遇)
    2、柬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
    3、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
    4、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二)投资鼓励和优惠
    鼓励外商投资农业、旅游业、环保、高科技、劳动密集型工业、出口型工业、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重要领域。
    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所得税;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所得税;分配红利不征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目前,柬对私人投资企业所征收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分别是:所得税9%、增值税10%、营业税2%。

    (三)新投资法的变化
    新的《投资法》草案已经柬政府通过,待国会通过、参议院和国王批准后将予颁布实施。该法对投资项目的申报手续、CDC的审批程序和项目的优惠待遇都做了部分调整。总体来说,程序更透明(如取消免税期打分制、实行分行业确定免税期、减少人为因素),但优惠将减少(在所得税、免税期、股息征税等问题上减少政府的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