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财政部、商务部制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 |
|
办法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等。专项资金支持对外经济合作的方式为:运营前费用资助、中长期贷款贴息、运营费用资助。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财政部、商务部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 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 贷款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 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 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 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 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