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眼镜反倾销案以胜诉结案

  阿根廷政府2005年7月7日官方公报发布375/2005号决议,决定终止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眼镜反倾销案。只是要求:进口自中国的太阳镜不得低于每付0.46美元(合人民币3.8元-4.3元),为期3年,自2005年7月7日到2008年7月6日;对光学框架和老花眼镜不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
  2004年1月6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光学框架、太阳镜和老花镜开始反倾销调查,全国涉案金额107美元,其中温州占68万美元。2月4日、5日,温州市外经贸局两次召集温州市眼镜商会、涉案企业代表召开应诉协调会,决定为了温州眼镜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的整体利益,选择若干家有代表性的企业应诉,其他涉案企业和眼镜生产企业全力支持援助。随后,三家温州企业聘请律师回应调查,全国其他涉案企业均无反应。
  阿根廷负责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倾销部分调查的公平竞争局(DCD)于2005年5月10日发布了最终报告,确认原产于中国的眼镜产品的最终倾销幅度分别是太阳镜10.21%、光学框架0%(即没有倾销)、老花眼镜3.88%。而在2004年6月初,DCD对本案做出初步裁定,得出了十分荒唐的倾销幅度,光学框架、太阳镜和老花镜的倾销幅度分别是342.31%、819.05%、1933.33%。毫无疑问,面对我们在2005年2月份提交的72份能证明应诉眼镜生产企业均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运营的企业的证据,DCD不得不做出客观公正的最终倾销幅度认定。
  2005年6月15日,阿根廷负责调查损害是否存在的部门CNCE最终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眼镜产品与阿根廷眼镜产业之间没有损害的因果关系,确认DCD的报告内容,认为光学框架和老花镜(因为幅度只有3.88%)没有倾销,只是建议原产于中国的太阳镜价格不应低于0.46美元/每付。而在调查期内,应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太阳镜出口价格最低都在0.55美元/每付以上。因此,0.46美元/每付的限价不会影响出口。
  至此,本案以胜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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