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高污耗能商品将被禁贸
11月3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及与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相衔接的要求,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为主,共涉及804个十位编码税号商品,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总数的6.5%。目录细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其中,禁止进口的77个,主要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如虎骨、矿砂、矿渣、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的503个,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板材、硫磺、泥土及石料、金属原材料等商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这些原料商品仍可享受保税待遇;禁止进出口224个,主要是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矿泉水、煤炭、沥青、可燃气体、农药类产品等。 公告规定自2006 年11月22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目录内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但在期限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 公告规定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今后,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将高耗能、高污染和大量消耗国内资源的商品逐步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不断优化加工贸易商品结构,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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