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文,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对去年开始的禁止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新调整。 据悉,从2006年9月1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继续禁止以进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加工贸易业务,但允许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它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生皮加工贸易业务,涉及生皮商品税目号32项。 该政策将对生皮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和进口总量实行控制。以2005年开展生皮加工贸易的企业为基础,不再批准新增企业开展生皮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企业生皮加工进出口额不能超过去年实际总量。 政策强调了企业的环保考核要求,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保考核方法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对不符合环保考核细则要求的,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 同时,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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