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外经贸计财[2008]54号
各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开发区招商局、财政局,市本级各外经贸企业: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2007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07]57号)的精神,经研究,特制定《2007年度温州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组织2007年度的项目申报和审核。
温州市外经贸局 温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抄:局领导、相关处室
温州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鼓励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提高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水平,促进温州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2007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07]57号),决定对我市本级和四个区属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现制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意见如下:
一、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性质:是市财政用于支持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专项资金。
二、 资金的使用原则: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
三、 资金的管理: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是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四、 资金使用对象: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经贸企业、团体项目所涉及的部分县属企业。提出申请项目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五、 资金主要支持内容:
(一) 境外(内)展览会:
境外(内)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内)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内)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1、 支持内容:展位费(对机票、住宿等相关费用不予支持),
2、 支持标准:
(1)对市本级及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销会的,每个摊位补10000元。
(2)对全市出口企业参加由省政府、市政府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A:境外出口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的,每个摊位补助15000元,B:参加国内展会的,每个摊位补助8000元(广交会、华交会除外)
(3)对没有明确摊位个数、面积、费用特别大的摊位,原则上按(12平方米)标准,计算整数倍,视实际情况增加补助金额。
(4)如展位费实际支出低于支持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金额支持
(二)管理体系等各类国际认证:
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原则上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ca.gov.cn 查询)进行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认证费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等费用。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企业当年度如同时取得多种管理认证,需按照不同项目分别申请。
1、 支持内容: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2、 支持比例和金额:每个项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每项目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三)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检验检测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1、 支持内容:产品认证(CE、 FDA、 UL、 COS等)的检验检测费。
2、支持比例和金额:每个项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每项目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0元
(四)、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产品或企业宣传材料和光盘应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对相同的宣传材料制作费,每年度只支持一次。
1、 支持内容:产品宣传材料(光盘)翻译制作费;
2、 支持比例和金额: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50%,支持金额: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最高不超过25000元,产品宣传光盘翻译制作费最高不超过15000元,
(五)广告、商标注册
企业所作境外广告类别包括企业形象宣传、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告等。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其他相关费用。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
1、 支持内容:在境外发布的各类广告的广告费;租用互联网平台对外进行企业形象宣传、产品推介;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
2、 支持比例和金额: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0元,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最高不超过费用的50% 。
(六)创建企业网站
创建的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国外国文字或语言。该项目只对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所发生的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够买机器、设备,网站的改版和维护等费用不予支持。
1、支持内容: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
2、支持比例和金额: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50%,支持金额: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最高不超过80000元
(七)、出口信用保险:
1、 支持内容:企业当年投保当年出运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2、 支持比例:给予保费40%的补助。
(八)、工作团组:
对由市政府或外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工作团组的费用,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培训、宣传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九)其他一些未列入以上支持内容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项目,经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认定确实有助于外经贸企业发展的,可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六、 资金的申报:
(一) 总体要求:
1、 所有项目申报资金补助必须提供项目实际发生的合法文本和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2、 所有项目申报资金补助,均须提交“温州市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资金申请表”(表格附后)和项目支出费用的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资料。
3、 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均应加盖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章。
4、 如提供的有效财务凭证金额中含不支持范围的内容(如境外展览费用中含非支持的人员费等)时,申报单位应拆分出属于支持范围部分的费用,标注在该凭证复印件上。
(二) 申请资金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1、 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两种情况)
A、 国内组团出行的:
(1) 费用清单
(2)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 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摊位分配份额的附表
(4) 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复印件
B、 企业直接自行前往境外参展的:
(1) 摊位确认函或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及翻译件(附摊位平面图)
(2) 费用清单
(3)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4) 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5) 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复印件
2、 各类认证项目(支持认证费,产品认证的则为产品检验检测费)
(1) 证书时间为项目完成时间,即当年项目的申报时间;
(2) 合同(报价单);
(3) 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以现金支付的,复印记帐凭证);
(4) 认证的证书复印件(中、外文);
(5) 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报告(中、外文)和认证产品的照片。
3、 宣传推介项目、广告、商标
(1) 申报单位与宣传推介业务承接单位之间的业务合同。
(2) 根据宣传媒介的不同对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 产品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制作的实物(中、外文对照或外文介绍);
② 企业新设网站的网址及网页打印材料(中、外文对照或外文介绍);
③ 境外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
④ 境外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和复印件;
⑤ 境外影视广告提供光盘;
⑥ 境外商标注册的注册证书及标识。
⑦ 其他形式的宣传,应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3) 支付给受托机构的银行付款凭证(以现金支付的复印记收凭证)和对方提供的发票。
4、 出口信用保险
以当年度保险公司开具的保费正式发票为主要补助依据。
(1)保险合同;
(2)保费发票
(3)保费清单;
(4)银行付款凭证;
(5)其他有关保险材料
5、 市场开拓团组项目
按实际情况准备凭证。
以上各个类别内容的单个项目若补助金额不足5000元的,不予补助。
七、 其他事项
(一) 申报材料时,应认真阅读以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准确领会精神,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申报开拓资金项目。
(二) 申报的资料应规范、完整、清晰,每个项目的申请表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并附项目所需凭证,装订成册(一式二份),若有多个项目应该附汇总表。
(三) 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开拓资金项目的整理和申报,而后统一将材料上报主管部门。
(四) 市本级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直接送市外经贸局计财处(黎明西路236号国际贸易中心大楼1803室),区属企业将申报材料送本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五) 申报项目受理时间:所有项目须在2008年4月底前申报完毕,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梳理2007年应报企业和项目,抓紧上报各类项目材料。
(六) 项目申报受理机构: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外经贸企业的项目材料的申报和审核。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内企业项目材料的申报、初审和汇总,而后将汇总表(二份)及项目材料(一份)送市外经局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七) 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有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材料的内容、凭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财政部门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予以拨款。
(八) 项目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供材料的,或者经多次催讨不能补足相关材料的,将取消项目资金支持资格,对有利用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支持的,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开拓资金实施相关文件一律废止。
二○○八年三月十日